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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依据《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月标识卡基础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月均标识卡录入数量的120%,企业可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申领。
第三条企业因季节性备货或其他问题造成当月标识卡数量不足时,可将当年其他月度的标识卡额度转移至当月使用(2011年度只可转移5月至12月的额度)。当月剩余的标识卡额度,也可结转至以后月度使用。
第四条企业提前用完其全年的标识卡额度,仍不足以满足正常的生产需求,可提出标识卡超额申领。
(一)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包括:公司申请书、申领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商务部。企业申请书作为附件同时上报。
(三)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会同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对公司申请材料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发放超额申领标识卡。
第六条企业超额申领标识卡审核原则为:企业标识卡录入率(录入率=已录入的标识卡数量/已激活的标识卡发货数量)为60%(含)-85%之间,可超额申领标识卡数量为企业上年月均销量的2倍。企业标识卡录入率高于85%(含)的,可超额申领标识卡数量为企业上年月均销量的3倍。
第七条公司制作出现重大调整,上年的销售情况无法真实反映当年的生产及销售状况的,可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标识卡基础配额调整后,当年不得再次调整额度。
第九条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来初审,核查相关证明文件有效性。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三个部门正式文件的方式报商务部,报告中须包括省级商务、财政、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二)商务部收到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司申请材料来审核,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在系统中调整其标识卡基础额度。
第十一条超额申领标识卡及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省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此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超额申领标识卡及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在标识卡申领、激活、使用等过程中,如有违规情况出现,依据家电下乡相关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同时,系统将强制注销企业所申领标识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