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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许可范围生产销售口罩,竟被法院判刑七年三个月。在一审判决前,法院组织被告人对扣押在案的口罩进行现场辨认时发现,装口罩的纸箱不是被告人的,纸箱内的口罩也并非其生产。
今年2月,媒体以《福建小伙做口罩被判刑七年,辨认后发现口罩不是他的!》为题,针对福建泉州石狮市人民法院对青年企业家李某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报道。
报道发出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读者一致认为,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次口罩,不可能会有多种款式,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针对李某伟的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泉州中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3)闽05刑终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石狮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重审后,李某伟家属向主审该案的吴明晶法官、以及石狮法院申请对李某伟取保候审,但第一次取保未获批准。
李某伟的企业——福建伟邦服饰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有员工200多人,一直守法经营,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自从李某伟于2022年11月30日被羁押后,公司的经营就慢慢走入困境,为了不让200多名员工失业,半年多来他们不得不举债苦苦支撑。如果李某伟继续被羁押,不明白他们还能撑多久。
目前,既然泉州中院已经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建议石狮法院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将李某伟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从而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确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李某伟进行取保候审,同样符合今年7月19日颁发的《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之精神。
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非公有制企业的刑事案件应该依据犯罪详细情况,区别对待。要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最大限度地考虑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涉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家犯罪,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能动司法,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继续对一个青年企业家进行羁押,与保障200多名员工的就业相比较,究竟哪个更重要?
因此,希望石狮法院能够从挽救李某伟的企业,避免200多名员工失业的角度,落实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精神,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及时对李某伟进行取保候审,并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该案作出公正判决。
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许可范围生产销售口罩,竟被法院判刑七年三个月。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判决前的一个月,法院组织被告人对扣押在案的口罩进行现场辨认时,发现装口罩的纸箱不是被告人的,纸箱内的口罩也并非其生产。
难道这是栽赃陷害?福建泉州石狮市人民法院对李某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引发社会关注。
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2)闽0581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书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伟是福建伟邦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20年3月,李某伟组织公司工人生产KN95型一次性防护口罩,并将十万个口罩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该批口罩准备从杭州市萧山机场运输至国外时被机场海关扣押。经鉴定,扣押的KN95型一次性防护口罩过滤效率、最小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福建伟邦服饰有限公司组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李某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伟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生产的口罩是合格产品,口罩用的无纺布是向晋江百丝达厂家采购的,其公司生产的口罩只有一张英文标签,口罩外观上与当时市面上的同类型口罩差不多。这批口罩两片包装于一个透明袋内,外贴有其公司的标签,标签用英文字标明为KN95口罩,还有公司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用于包装的纸箱都是70cm*40cm*30cm规格的光板纸箱。其生产的是民用口罩,咨询过有关部门,只要变更营业范围就可以生产,口罩过滤率达到95%就合格。其辨认过扣押在案的口罩,这些口罩都不是其公司生产的。
辩护人曾嘉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案证据没办法证实口罩为福建伟邦公司所生产,伟邦公司只提供一张英文标签,但扣押的口罩中有三张标签。2.本案证据没办法证实伟邦口罩不合格,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伟邦口罩有经过快速检测结果为合格。3.经李某伟辨认,涉案口罩存在诸多版本,结合在案证人证言可知,同一时期陈彬艺等人有在生产口罩标签,足以对口罩是否经翻箱、替换(调包)产生怀疑。4.被告人李某伟不具备犯罪动机。
辩护人许佩侃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认定李某伟有明知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显示伟邦口罩快检结果为合格,当时的客观情况无法苛求李某伟及伟邦公司将所生产口罩进行正规检测,快检结果足以使李某伟相信口罩为合格,其不具有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2.根据涉案口罩检测报告中的口罩照片来看,其中并未有李某伟公司所附有的大标签。可以说,只要口罩中没有大标签,足以确定不是李某伟的口罩。因此送检口罩的检测结果如何,与李某伟的口罩合不合格无关。即使要确定李某伟的口罩合不合格,也要确定在案口罩中属于李某伟的口罩是哪一部分。
但法庭对李某伟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完全不予采纳,遂以李某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伟邦公司罚金五十万元。
李某伟否认扣押在案的口罩是其公司所生产,但案件还是一步步地被不断推进,直至一审法院强行作出有罪判决。从在案证据能够准确的看出,该案存在以下七大疑点:
石狮法院的判决书P17页记载:“其(李某伟)在公安机关辨认过涉案口罩的照片,其生产口罩所贴的英文标签与卷宗36页图片一致。”
从这句话能够准确的看出,李某伟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仅对涉案口罩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并没见过被查扣的口罩实物。正因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李某伟一直未见到涉案口罩实物,所以其才一再要求对实物进行辩认核对。
直至法院审理阶段,在李某伟及其辩护人的强烈要求下,石狮法院才同意让李某伟对查扣口罩进行现场辨认。
其二,经辨认发现被查扣口罩有多个款式、多种标签、多种包装,该口罩并非伟邦公司所生产。
2022年10月21日,经李某伟现场辨认确认“装口罩的纸箱不是其生产口罩装箱用的纸箱、口罩上的中文合格证及小张英文标识不是其公司的、大张的英文标识跟其公司的有点类似、箱子内装的口罩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并且李某伟经仔细辨认后发现,扣押的KN95口罩里有出现口罩边缘压线线条不同、绳子粗细不同、“GB 2626-2006 KN95”字体印制不同、包装口罩的袋子不同等问题,如果该批KN95口罩是伟邦公司所生产,那么同一批次的口罩不也许会出现上述不同款式、多种标签、多种包装等情形。
据此,可以证实被扣押的案涉口罩是不同批次或不同厂家生产的,并非伟邦公司生产、销售的。
受害人徐爱华提交给公安机关的自述材料证实,该批口罩当中有8万多个在傅江铭的公司仓库至少停留了一晚,全部口罩在杭州萧山瑞升公司的仓库停留了两周多时间。期间,徐爱华还让客户找人为口罩做了合格证等资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不能排除口罩被调包的可能。
证人孟妍证言证明,徐爱华委托别人向伟邦公司购买10万个口罩,然后又以南昌辉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货人,向厦门励行报关有限公司报关。那么,怎么能够证实以南昌辉赞公司作为发货人发出的口罩,就是属于伟邦公司所生产的呢?涉案口罩到底是福建伟邦公司的、还是南昌辉赞公司的?
并且,杭州机场海关在查扣口罩的过程中,被通知前去辨认也不是福建伟邦公司,而是南昌辉赞公司。其中是不是真的存在栽赃的可能?
其五,买方用于出口的口罩,除了向福建伟邦公司购买了10万个以外,还向他人购买了20万个。
徐爱华与陈彬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时徐爱华要的是30万个口罩,“陈:还有另外一个就是如果他这边,如果他这边确定好了,我就先给两边的那个保证金是吗?先给他们的定金,两个工厂20万个(口罩)的定金是吗。”
徐爱华给两个工厂下了30万个口罩的定金,但李某伟只向徐爱华销售了10万个口罩,也就是说陈彬艺还向另外的工厂购买了20万个。
如此一来,被查扣的口罩会不会是其它工厂生产的?这个疑问没有排除,福建伟邦公司被栽赃的可能性极大。
其六,市场上有冒充伟邦公司的口罩在销售,同时伟邦公司的10万个口罩被买方翻工,存在被调包替换的可能。
根据张双珍与陈彬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市场上有冒充福建伟邦公司生产的口罩在销售,傅江铭也有动过伟邦公司生产的10万个KN95口罩。这与傅江铭的口供有出入。
根据华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陈沿艺的口供,及司机蔡敬红的口供,不排除傅江铭等人有说谎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口罩已被调包替换的可能。
其七,检验报告表明,用于检测的口罩,标注的是“南昌辉赞”,并非福建伟邦。
既然用于检测的口罩属于“南昌辉赞”,又怎么能将该检验报告张冠李戴地扣给福建伟邦公司呢?
(特别说明:上述疑问均有证据予以证明,但由于本案为刑事案件,相关证据不便一一列举,有关部门可查询案卷卷宗。)
2020年,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导致市面上口罩供不应求,李某伟为响应政府号召,于2020年3月向工商行政部门为伟邦公司申请变更了营业范围,开始生产口罩。
最初生产的口罩有送到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仔细的检测,但因时间问题,当时未对过滤效率一项进行仔细的检测(该项检测时间非常长)。
伟邦公司生产厂长吴飞虎证实,2020年3月28日上午,最后一批口罩装车后苏小言从里面拿了两、三个口罩出来,让他去石狮市轻纺城五楼A区一家检测公司对口罩进行过滤率检测,他去做检测后当天下午就做出结果,检测出的报告是一张小票,结果为合格,检测费花了450元。该十万个口罩是经过买方确认合格后才提货的,客户确认是合格的。
因此,可以确认李某伟在销售该批十万个KN95口罩时有对口罩的过滤效率等进行快速检测,结果为合格并且得到了买方客户的认可。
此外,伟邦公司还于2020年5月3日、5月16日分别将自己生产的KN95口罩送至佛山中纺联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包括过滤效率)。
由此可见,李某伟始终觉得自身生产、销售的KN95口罩是合格产品,根本不存在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主观故意。
冤有头债有主,若不是自己生产的口罩,却被栽赃陷害,当然为中国法治所不容。
针对石狮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某伟和伟邦公司均不服,并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泉州中院的进一步审理当中。【案号:(2023)闽05刑终62号】
李某伟的家属表示,为什么同一批次口罩会出现多种款式、多种标签、多种包装?被查扣的十万个口罩当中,究竟有没有、或者有几个是属于伟邦公司生产的?针对这些疑点,希望泉州中院能够彻底查清,不能让李某伟“死不瞑目”,让每个当事人都可以感觉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外,该案还存在口罩的取样程序违反法律、检测程序违反法律违规、被检测口罩样品连标签都不是伟邦公司的等问题。关于这样一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追踪报道。(来源:微信公众号)